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广〔2020〕4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广〔2020〕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12 14:24:5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631
核心提示: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掌握广告业发展状况和发展特征,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0〕27号),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广〔2020〕48号
发布日期 2020-05-11 生效日期 2020-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掌握广告业发展状况和发展特征,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0〕27号),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广告业统计调查对象为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面调查,规模以下企业为抽样调查,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增加重点调查。
 
    二、工作方式
 
    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http://ggtj.gsxt.gov.cn填报相关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填报组织工作和统计信息的逐级核转上报。
 
    三、工作阶段
 
    (一)前期培训。
 
    根据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避免人员聚集,本次培训采用网络培训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广告业统计工作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参加培训,熟悉《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主要规定,熟练掌握广告业统计系统操作要点。网络培训有关安排请见附件。
 
    时间安排:2020年5月6日至5月25日。
 
    (二)确认和调整统计管理机构。
 
    广告业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调查对象注册地划分统计管理权限,请在前期统计对象名录管理工作基础上核对相关信息。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调整;需要增加、删除统计管理机构或更改机构名称的,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与总局广告监管司联系。
 
    目前系统中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国家统计局提供,需要增加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与总局广告监管司联系。
 
    时间安排:2020年5月6日至5月15日。
 
    (三)2019年度调查。
 
    2019年度调查包括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全面调查以及规模以下企业的抽样调查。参加年度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已导入广告业统计系统,请做好填报组织工作,并按时逐级核报相关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报送全面调查的汇总数据和抽样调查的原始数据。
 
    时间安排:2020年5月15日至6月22日。
 
    (四)2020年度重点调查。
 
    2019年度调查结束后,总局将按照《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确定重点统计调查对象名录。请按时间要求做好填报组织工作,并按时逐级核报相关信息。
 
    时间安排:一、二季度季报报送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9日;三季度季报报送时间为10月1日至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告业统计是国办发〔2011〕42号文件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工作,是提高指导广告业工作的科学性、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提高数据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培训,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统计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统计调查对象准确掌握统计填报要求。要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对于明显异常的填报信息要及时通知统计调查对象核对并重新填报。
 
    (三)依法履职尽责,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泄露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进一步重视信息安全,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广告业统计系统机构账号信息。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