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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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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09 09:30:32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3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5-08 生效日期 2020-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实施《免罚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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