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5年6月12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新情况、新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淮南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4号令);
二、淮南市看楼护院工作规定(第46号令);
三、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1号令);
四、淮南市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第57号令);
五、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59号令)
六、淮南市除四害工作规定(第63号令);
七、淮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65号令);
八、淮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定(第66号令);
九、淮南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69号令);
十、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72号令);
十一、淮南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84号令);
十二、淮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89号令);
十三、淮南市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92号令);
十四、淮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93号令);
十五、淮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第98号令);
十六、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1号令);
十七、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11号令);
十八、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办法(第116号令);
十九、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125号令);
二十、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7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