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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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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06 09:35:3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确定我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以下简称用标核准改革试点)。为顺利推进我省用标核准改革试点,依法审查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省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29 生效日期 2020-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确定我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以下简称用标核准改革试点)。为顺利推进我省用标核准改革试点,依法审查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省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标核准改革试点事项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负责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材料受理、审核、核准、公告、备案等相关工作。
 
  本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用标核准改革试点期限
 
  用标核准改革试点期限为两年(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试点期限界满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执行。
 
  三、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四、申报条件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可以自愿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五、申报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提供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四)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近2年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
 
  (五)核验报告;
 
  (六)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以上(二)(三)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所属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印章;(四)(五)(六)材料提供原件,统一装订为A4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
 
  六、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五、申报材料”提供用标申请纸质材料,可自行前往或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送省市场监管局。也可报送至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申请用标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
 
  (二)受理。省市场监管局对自行报送的和邮寄的用标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齐备,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备,电话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审核和核准。省市场监管局对受理的用标申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审核要求的,核准使用专用标志。需补证材料的,审核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补证材料,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证材料;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告和备案。经省市场监管局核准使用的,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要求开展核准备案。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核准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专用标志使用。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用标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用标核准改革试点宣传。指定专人负责用标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熟悉用标申请所需材料、要求和流程等。主动服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标申请工作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各地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指导企业规范用标,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
 
  八、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28-86611375
 
  邮寄收件地址:成都市玉沙路118号9楼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请注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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