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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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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30 08:24:2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常办综〔2020〕22号),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发明电〔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04-29 生效日期 2020-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常办综〔2020〕22号),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专项清理范围包括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省和设区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对清理范围内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逐条、逐项梳理研究,查找是否存在与《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央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及时开展废止或者修改工作。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主体。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三)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由本级政府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清理;各设区市政府规章,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组织清理。
 
    三、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
 
    1.省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
 
    省政府所属部门要认真对照清理范围,对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法规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填报《省级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附件1),将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于2020年5月7日前报送省司法厅。
 
    2.形成清理意见阶段
 
    省司法厅对省政府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对拟废止的和修改的法规,于2020年5月20日前按程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一揽子提请修改、废止。
 
    (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省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
 
    省政府所属部门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对于应当废止或修改的,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分别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2)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3),于2020年5月15日前加盖公章后将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报送省司法厅。
 
    2.形成清理意见阶段
 
    省司法厅对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对于需要废止或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司法厅于2020年6月10日前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
 
    需要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省直有关起草部门按程序启动修改。
 
    (三)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制定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内容,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于2020年5月20日前填写《省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撰写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报送省司法厅。
 
    (四)设区市政府规章,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形成书面清理报告,于2020年5月29日前填写《设区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撰写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报送省司法厅。
 
    四、清理工作情况汇总报送
 
    省司法厅于2020年6月19日前将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政府。
 
    五、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并提出清理意见和步骤计划。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所属部门填写《清理工作联络表》(附件8),将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司法厅。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李凯,电话:0591-88561952,传真:0591-87671509
 
    联系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王芳,电话:0591-83723880,传真:0591-83723880
 
       附件:
1.省级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
 
    2.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3.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省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设区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6.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7.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8.清理工作联络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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