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30 08:23:10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1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海口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方案》以及相关法规规定,海口市发布关于开展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26 生效日期 2020-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省禁塑办《关于开展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海口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方案》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重点行业和场所率先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试点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强化试点期督查检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实施打好基础,保证我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以下简称“禁塑”)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
 
    二、试点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行业和场所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
 
    三、工作任务
 
    (一)注重舆论宣传
 
    1.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在试点工作开展期间要注重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在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行业和场所,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机场、动车站、港口等繁华人流密集地区以户外广告、宣讲、发放宣传材料和组织志愿活动等方式,深入宣传禁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充分取得广大市民、游客的理解支持,提高参与度。(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禁塑工作,为禁塑工作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组织举办禁塑讲座和交流会,邀请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行业专家和相关协会组织,通过组织举办禁塑讲座和交流会,扩大禁塑工作宣传,并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替代品供需双方提供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二)开展重点行业和场所禁塑试点工作
 
    4.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要率先指导单位食堂全面禁止使用(含提供使用,下同)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5.全市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等全面禁止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的主办单位)
 
    6.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等学校校园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7.全市国有企业食堂全面禁止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8.全市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9.全市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以及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购物商场等商品批发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10.全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院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三)开展检测工作,推动替代品产能增加
 
    11.替代品的高质量研发、生产是禁塑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要鼓励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生产。从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我市替代品需求量,及时做好替代品供需研判,并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署和我市实际,推动本地全生物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产能,确保满足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12.开展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检测相关规范标准,提高检测效率。引导市场使用可靠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滥竽充数,扰乱市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流通环节引导
 
    13.鼓励试点区域和行业场所销售使用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重点针对餐饮、超市等经营场所开展动员,切实做好宣传引导经营者使用禁止名录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14.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试点工作期间每月要到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行业和场所及时了解禁塑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广大市民游客支持禁塑工作,及时总结禁塑工作的成效和宝贵经验。(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五)初步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
 
    15.按照禁塑工作管理信息平台要求,引导符合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替代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托平台初步建成与市场监管执法相结合的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六)落实禁塑工作月调度和评估考核制度
 
    16.制定禁塑工作评估考核细则,建立禁塑工作成效评估和定期调度制度。并将督导月调度情况进行通报,评估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本文印发之日起-7月31日)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高度宣传教育和摸底调查工作,在4月 30日前组织开展前期的摸底调查工作,初步掌握相关行业和场所试点范围涉及的禁塑单位数量、试点前相关单位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不同时期使用量和替代品需求量等信息,并按照省里工作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并在专项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的试点单位名单,提出切实可行的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报送禁塑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专项实施方案于5月 15日前报送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塑办”,并做好禁塑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8月1日-11月30日)
 
    为保障我市禁塑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市禁塑办将对各项试点主要工作任务进行调度。请各试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依照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每月(6月至12月)3日前对照工作任务填报上月禁塑工作月调度表并报送市禁塑办汇总(电子邮箱:jijunl@haikou.gov.cn),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禁塑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总结等材料。市禁塑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禁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评估考核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15日)
 
    市禁塑办委托第三方对全市禁塑试点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评估考核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禁塑试点工作,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将禁塑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禁塑试点推进情况。
 
    (二)保障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市、区财政分别予以保障。市财政负担的部分,市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各部门预算。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三)按时督导检查。市禁塑办将按月度对各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并将督导调度情况进行通报。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禁塑试点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禁塑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材料。
 
    附件:海口市禁塑工作每月调度表
 
    海口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