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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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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6 14:39:39  来源:西藏人大网  浏览次数:1706
核心提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进一步提高全区各族群众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16 生效日期 2020-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进一步提高全区各族群众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宣传教育,不断筑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思想基础
 
  1.西藏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野生动物,对于保护高原生物多样性,维持高原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意义十分重大。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族人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西藏特殊战略定位,站在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高度,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和主动性。
 
  2.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决定》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依托“四讲四爱”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等载体,大力开展送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决定》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等活动,广泛宣传《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内容纳入行业守则、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晓。
 
  3.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新闻媒体要立足自身职能优势,加强社会协同,强化责任担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个人卫生习惯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等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共同抵制、主动举报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4.全区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决定》,深入选区和基层一线,面对面向选民宣传《决定》精神,发挥代表作用,努力成为《决定》精神的积极倡导者、有力推动者、忠实践行者。
 
  二、严格行政执法,确保《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决定》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管理责任,构建联防联控、群策群防的治理格局,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林草、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管理保护。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偷盗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现象。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制度,加大畜禽疫情的监测和防疫工作力度,坚决筑牢野生动物保护防线。
 
  7.交通运输、铁路、航空、海关、邮政、商务等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消费提供服务。对涉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及时通知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止进入流通环节。
 
  8.市场监管、林草、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农业农村、旅游、网络管理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和巡查。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农(集)贸市场、超市、商铺、酒楼会所、农家乐等消费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
 
  9.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协调机制。
 
  三、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0.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提出从严量刑建议。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11.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
 
  12.司法机关要加大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曝光和通报重大典型案例,形成震慑,真正达到警示教育目的。
 
  四、夯实法治基础,加快推进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13.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在政府环节的修订工作,尽早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修订草案的议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审议修订工作。
 
  14.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施策,统筹制定、调整完善我区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名录,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措施,健全完善推动工作落实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稳妥实现调整和转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15.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掌握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支持政府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共同推进《决定》精神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五、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6.全区各族群众要按照《决定》要求,讲文明爱生活,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良好生活习惯,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要积极预防人畜共患疾病,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7.全区各族群众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自觉遵守《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移风易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地区: 西藏 
 标签: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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