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产销对接和电商扶贫工作的通知

关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产销对接和电商扶贫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0 14:05:32  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232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和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农产品卖难应对工作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战”视频会议精神,全省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有效解决产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广大农户积压、滞销农产品等“卖难”问题,进一步拓展线上销售渠道、积极有效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扎实推进电商扶贫工作,千方百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发布单位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10 生效日期 2020-04-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产销对接活动推荐合作企业名单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商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商务局,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和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农产品卖难应对工作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战”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商务部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和商务扶贫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0〕68号)要求,现就全省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有效解决产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广大农户积压、滞销农产品等“卖难”问题,进一步拓展线上销售渠道、积极有效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扎实推进电商扶贫工作,千方百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商务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突发的疫情给商务领域的扶贫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推进电商扶贫、消费扶贫等商务扶贫的实践中,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创新方法、夯实举措,拓宽路径。在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坚持履职尽责勇担当、统筹兼顾善谋划、化危为机促发展,为全省打赢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双胜利贡献商务力量。
 
    二、积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扎实有效谋划电商及消费领域扶贫
 
    前一段时间,省内部分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因受疫情影响,不同程度出现冬储及应季农(畜禽)产品积压滞销等卖难问题。经过各级商务部门广泛的发动,有效组织产销对接,部分商超连锁、便利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购省内滞销农(畜禽)产品,有效缓解了卖难问题,但随着天气转暖,气温升高,本省部分地区原有积存和应季农(畜禽)产品陆续上市,滞销情况很可能还会反弹。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要超前谋划准备,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好产销对接,拓展电商销售渠道,切实突出解决好贫困地区滞销卖难问题。
 
    对此,省厅决定,全省集中在4-5月,大约共2个月时间,开展吉林农(畜禽)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助力县域特别是贫困地区拓展线上销售渠道。省厅会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聚焦本省农(畜禽)产品,举办1场“县长来了”网络直播带货活动,由承办企业吉林省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遴选产品。各地应根据本地积压、滞销农产品的品种特点,选择线上销售平台渠道、举办1-2场产销对接活动。为方便各地举办线上产销对接活动,省商务厅组织动员一批电商企业(详见附件),为各地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提供咨询、合作等服务。
 
    三、有关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产销对接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市(州)、县(市)政府领导深入产销对接活动现场。如:走进直播间配合“网红”开展直播,提高“网红”直播公信力。各地可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开展产销对接活动。
 
    为积极销售贫困地区产品和积压、滞销农产品举办产销对接活动,对预销达到100吨或100万元的单场线上产销对接活动,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商务厅可出函背书,由举办或承办单位持商务厅工作函协调电商、直播平台给予流量等方面的支持;对免“坑位费”等相关费用帮助各地销售达到100吨或100万元的网络主播和企业,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商务厅推荐,可协调相关单位分别认定为年度“吉林省产销对接优秀直播达人”、“吉林省产销对接优秀直播企业”。
 
    对各地影响大、效果突出的对产销对接活动,省商务厅将及时协调知名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联系人:李金芽  电话:0431-85630316
 
    邮 箱:913994081@qq.com
 
 
    吉林省商务厅
 
    2020年4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