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4日
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万亿级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和食品细加工产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对农产品加工项目年度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分档递进原则,对1000—5000(含5000)万元按1%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5000万元以上按1.5%贴息率给予贴息补助。每户企业连续贴息2年,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不再单独列出)
2.对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新增的贷款,按照0.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由担保公司返还企业,不得收取评估、服务、管理等相关费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畜牧业管理局、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力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次LPR加100BP。(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
4.支持规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吉林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奖补政策支持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食品加工(储运)质量安全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支持范围,鼓励省内高校院所、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联合攻关,对通过评审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给予50万元左右科研经费支持。(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近两个年度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或投入总额达到50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给予补助。(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每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新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统筹利用农产品品牌宣传资金,对大米、鲜食玉米、肉牛、梅花鹿、人参、黑木耳等具有吉林特色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进行集中宣传和打造。(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畜牧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0.鼓励市(州)、县(市、区)或项目承载地政府设立产业扶持资金,对新落户项目最多可连续支持10年,支持额度不设上限,具体支持政策由市(州)、县(市、区)或项目承载地政府自行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充分发挥省产业引导基金、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和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作用,建立基金项目库,筛选推荐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基金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2年。实施过程中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