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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发【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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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1 16:22:29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17
核心提示: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24〕1号)精神,为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布局,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发【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04-11 生效日期 2024-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山西省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书
2.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材料编写提纲

各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24〕1号)精神,为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布局,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管理基础较好。园区有管委会等专门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园区运行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对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园区有专门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所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扶持专项资金。

(三)园区产业聚集明显。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内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达到3-5家(含)以上,农产品加工主体10家(含)以上,园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60%。

(四)加工转化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转化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不低于2:1。

(五)园区投资政策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进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

(六)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园区入驻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园区入驻企业有固定的注册商标并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证,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等有一定数量,建立稳定、高效的原料生产基地或长期合作生产基地。

(七)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园区企业能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共同发展,形成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60%。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请。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编制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向所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单位应是园区管理部门。

(二)市级审核上报。各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名单。

(三)省级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示范名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申报文件;

(三)市级农业农村推荐文件;

(四)园区成立的相关文件或当地政府开具的申报园区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集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园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及所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等证明材料;

(六)园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带动农户及社会化服务有关情况;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说明。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充分考虑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培育情况,筛选推荐区域影响力大、行业代表性强、产业链条长的园区。对单项指标比较突出、精深加工水平高、示范作用明显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标准,认真填写申报书、编制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规范。各市根据本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可推荐1个农产品加工园区。

(三)5月10日前,各市将推荐文件、推荐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 系 人:赵小红

联系电话:0351-8235785  15034059282

电子邮箱:sxxccyfzc@163.com

附件:

   1.山西省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书.doc

   2.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材料编写提纲.doc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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