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4 11:41:50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29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山市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公告。
发布单位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03 生效日期 2020-04-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全市禁止交易、食用以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如:鸡、鸭、鹅、猪、牛、羊、驴、兔、鹿、肉鸽、鹌鹑、鹧鸪等适用畜牧法管理的家畜家禽,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如:中华鳖、乌龟、鳄龟、牛蛙、美国青蛙等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两栖爬行动物,不列入禁止交易、食用范围,可饲养(养殖)食用。
 
    如国家、省制定或调整有关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的管理规定,或发布、调整相关目录、名录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日
 地区: 中山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