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全市禁止交易、食用以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如:鸡、鸭、鹅、猪、牛、羊、驴、兔、鹿、肉鸽、鹌鹑、鹧鸪等适用畜牧法管理的家畜家禽,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如:中华鳖、乌龟、鳄龟、牛蛙、美国青蛙等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两栖爬行动物,不列入禁止交易、食用范围,可饲养(养殖)食用。
如国家、省制定或调整有关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的管理规定,或发布、调整相关目录、名录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