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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农牧〔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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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2 10:13:20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621
核心提示:福建省农业厅发布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牧〔2014〕62号
发布日期 2014-03-07 生效日期 2014-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奶办便函[2014]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抓紧落实。
 
    一、加强奶源监管责任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未来发展,监管责任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强化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落实,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包干制度,省、市、县层层签订《福建省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附件1),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公布手机号,实行24小时监控。
 
    二、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份奶源建设和奶站监管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3]100号)要求,对辖区内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汇总《2014年福建省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责任情况表》(附件2)、《2014年福建省生鲜乳运输车监管责任情况表》(附件3)。要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日常监管,精心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监管;要落实企业责任,督促奶畜养殖者和奶站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确保生鲜奶源质量安全。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开展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的通知》(农牧发[2014]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结合我厅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确保监测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对奶畜养殖及生鲜乳收购、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请各地将附件1-3汇总,于3月20日前报送我厅畜牧业处备案;有关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于5月20日前报送我厅畜牧业处。
 
 
 
 
    福建省农业厅
 
    2014年3月7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农业 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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