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科技创新发展,我委决定开展卫生健康系统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广西建设,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加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我区行业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研究,引领医学科技创新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和重要载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团队,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科研诚信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卫生健康科技发展前沿和我区卫生健康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获取自主创新成果,促进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为培育广西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在全区区域内的具备独立法人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探索开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有关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分类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研究方向,分为应用基础、转化应用、条件保障等三类。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行业主管、社会多方支持为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优先支持和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核准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撤销和重大事项调整。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评审、验收与评估工作。
(四)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重点实验室的监管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和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政策和发展环境。
(二)将重点实验室纳入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支撑与发展条件。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督促依托单位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及相关条件。
(四)协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核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列入本单位重点发展规划,并予以重点支持,提供充分的人、财、物、场地等相关保障和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推荐、报备、任免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配合完成验收与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规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稳步实施研发、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等需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别按照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公开征集、定向委托、专家提名等方式,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考核评价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申报按照应用基础、转化应用、条件保障三项类别立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良好运行1年以上的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二)具有管理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学术带头人应当品行端正,学风正派,业绩突出,富有开拓精神,在区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
(三)具有与申请类别相适宜的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研究方向紧扣行业需求,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所属研究领域居区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是依托单位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五)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六)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相关条件保障。依托单位承诺根据重点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开放经费。原则上重点实验室每年专项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
(七)基础应用类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依托二级学科建设。转化应用类重点实验室原则上按照疾病领域建设,兼顾平台专科、共性技术、公共卫生等,鼓励建立疾病预防新措施、诊治新方法、探索疾病发病致病新机制,鼓励学科交叉和前沿技术研发转化;根据需要。条件保障类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当以大型队列、科学数据平台、生物样本库、医学科研基础条件、能力保持等为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第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单位进行评审与现场考察,并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准立项认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工作的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日常和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并指导依托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后勤等多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托单位要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依托单位面向区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聘任人选,经所属主管部门核准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人选应当品行端正,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9个月,年龄不超过55岁。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区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名称变更、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每年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实验室工作进展报告,结合本领域科研最新发展及趋势,提出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既注重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同时做好优秀中青年人才培育。积极与区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置开放运行机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医研企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家和自治区级的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应当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及时报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3年责任期满的重点实验室,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七条 责任期后,每3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持续给予政策等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自治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通过认定后,统一命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Guangxi Health Commission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已成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列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