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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食品企业标准网上备案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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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5 16:43:08  来源: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512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精神,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以及《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办食品〔2016〕2号)等规定,现就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公告。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18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8-03-09 生效日期 2018-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精神,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以及《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办食品〔2016〕2号)等规定,现就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委食品企业标准实行网上备案,不再受理纸质材料及发放纸质备案凭证,不设备案有效期。网上备案系统入口为“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江苏卫计委旗舰店——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备案须知及《食品企业标准网上备案操作手册》详见网站栏目说明。
 
    三、备案受理范围为江苏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四、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在上述网站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备案后,企业标准文本加注二维码、水印、备案日期、备案编号等并在网上公开,方便查询、下载、打印。
 
    五、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六、原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苏卫监督〔2010〕21号)同时废止。之前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企业标准备案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1、备案联系人在江苏政务服务网注册后,必须实名认证,并补充善企业信息。
 
    2、一个联系人账号只能对应一个企业。
 
    3、建议使用Googl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4、《备案须知》和《网上备案操作手册》也可到江苏卫生监督网(www.jswj.cn)“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栏目下载。
 
    备案平台系统操作咨询电话:133-3772-0003
 
    业务咨询电话:
 
    省级:025-86490023、86490070、86490022。
 
    南京:025-83766571、83766570
 
    无锡:0510-85053725、85014072
 
    徐州:0516-83620613
 
    常州:0519-81237896
 
    苏州:0512-68297810
 
    南通:0513-85893637、59000748
 
    连云港:0518-86077232、86077257
 
    淮安:0517-87139079、87139030
 
    盐城:0515-88335132
 
    扬州:0514-80828962
 
    镇江:0511-80823099、85111171、85111170、85111019
 
    泰州:0523-86393050
 
    宿迁:0527-80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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