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驰名商标是公众熟知的一种商标保护方式,应由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而认定。为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塑造高端品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驰名商标办理程序
(一)全市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附件1)。其他县局、开发区局在个案中拟取得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授权。各区、县行政区划有新增或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市知识产权局。
(二)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自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附件2),并对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审查核实,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件和案件材料副本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并及时处理。
(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全市驰名商标申报的法律适用准确性、申请材料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的,自收到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报送;经复核不符合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二、规范驰名商标管理使用
(四)加强驰名商标案件管理。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安排驰名商标保护办理专门人员,对辖区内驰名商标情况进行梳理、存档,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市知识产权局将着力完善驰名商标数据库,加强与国家局信息对接,为市与区县驰名商标案件办理提供服务。
(五)规范驰名商标字样使用。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企业正确理解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内涵,保护企业驰名商标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援引《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对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标注、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予以纠正。
三、加强驰名商标依法保护
(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六十日内依法开展涉及该驰名商标的商标违法案件办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抄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护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七)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若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时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提升行政效能,处置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家局要求,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范围,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导,努力促进我市驰名商标总体工作快速发展。
联系人:张秋娴 023-67539940。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