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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及玛多县县域联合开展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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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2 10:46:19  来源:青海省公安厅  浏览次数:1228
核心提示:为全力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紧急通知》、省公安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安排部署,省森林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通告》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及玛多县县域内开展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09 生效日期 2020-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全力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紧急通知》、省公安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安排部署,省森林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通告》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及玛多县县域内开展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一)依法严厉打击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在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分布的国家一级、二级及省级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有: 雪豹、野牦牛、棕熊、马鹿、猞猁、水獭、兔狲、西藏野驴、普氏原羚、狼、雪鸡、白鹳、黑鹳、玉带海雕、大天鹅、灰鹤、白头鹞、苍鹰、草原金雕、猎鹰、秃鹫、红隼、黑鳶、鵟等。
 
    (二)依法严厉打击在永久禁渔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禁渔种类:能自然繁殖的各种野生水生动物;湟鱼为常年禁捕鱼类。禁渔水域: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及玛多县县域范围内所有湖泊为永久禁渔区。
 
    (三)依法严厉打击在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迁徙停歇地、迁徙洄游通道等活动区域利用张网、设套、下夹、投毒、枪杀、电击等手段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五)依法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播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行为。
 
    (六)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邮政、物流、寄递、客货运等渠道,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七)依法严厉打击餐饮场所、集贸市场、古玩市场、旅游景点、等场所部位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八)依法严厉打击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及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依法严厉打击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收购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的)。
 
    (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非法收购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75110
 
    玛多县公安局:09758345110
 
    黄河源园区森林公安局:09755952014
 
    三江源国家公园森林公安局扎陵-鄂陵保护分区派出所:097559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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