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有效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在我省2019年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全面落实党政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责任。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地区和行业差异,在整体要求范围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类清单,并随着新业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以及管理要求等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完善。
3.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紧密围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将清单制管理与各责任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隐患、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问责追责、加强基层和现场管理相结合,切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2021年巩固成果、持续推进。通过实施清单制管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范和工作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构建和夯实安全生产各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责任体系,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以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按以下要求,分别制定“三大责任清单”。
(一)党委政府制定《党委政府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明确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其他党委领导的共同职责和相关党委领导(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其他政府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参照执行。
(二)部门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包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清单(明确同一行业涉及的多个部门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业部门内部的监管责任清单(明确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及每个岗位人员的职责清单)。
(三)企业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和《日常安全工作清单》(如《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清单》《消防管理清单》)等。企业的清单应分层级涵盖董事长、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安全总监等),企业各管理部门(处、科)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各车间(二级厂、矿)主任(矿长)、副主任(副矿长),班组长,一线岗位作业人员。
“三大责任清单”为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的基础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对清单参考模板的清单数量和内容按照包括但不限于的原则,以“3+N清单”的模式进行拓展。
三、进度安排
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推进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模板发布(2020年4月底前)
此阶段工作主要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会同有关市以及2019年试点的部门负责。
1.《党委政府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由省安办会同泸州市、成都市负责,经征求意见、专项论证后形成。
2.《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由省安办分别会同乐山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经征求意见、专项论证后形成。
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由省安办会同应急厅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行业部门内部的监管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由省安办会同乐山市负责制定。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分别由2019年试点的省级部门分行业制定,经征求意见、论证审核后报备省安办,并于10日内发布。
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应急厅负责制定;
工贸(重点是冶金、液氨制冷、粉尘防爆)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应急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
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运站、水上客运企业以及公路经营企业(单位)的清单参考模板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
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监理公司、物业公司、燃气公司)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
民爆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制定;
文化和旅游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
商场的清单参考模板由商务厅负责制定;
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和沼气工程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
学校(含高校实验室)的清单参考模板由教育厅负责制定;
铁路运输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成都铁路监管局负责制定;
粮食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制定;
电力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共同制定;
此外,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的清单参考模板分别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由省安办印发。上述承担模板制定的省直部门(单位)将消防、特种设备管理清单内容一并列入所监管的行业企业的清单参考模板中。
第二阶段:制定清单(2020年5月—2020年8月)
安全生产清单的制定,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层、分级、分类制定。
1.党政层面:各市(州),各级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参照省安办发布的《党委政府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制定本地党委政府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经征求意见、专项论证后发布。发布后10日内向省安办报备。
2.部门层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川安办〔2019〕37号文件试点部门之外的民政、司法、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体育、人防、林草、广电9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均要参照省安办发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清单参考模板(1.0版)和行业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管责任清单参考模板(1.0版),分别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和各部门内部的监管责任清单,经征求意见、专项论证后发布。发布后10日内向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3.企业层面:全省各企业均应参照发布的企业清单参考模板(1.0版),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清单,经征求意见、论证审核后发布。发布后10日内向本级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2020年9月—2020年12月)
各级党委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消防救援、科技、铁路监管等部门(单位)和各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全面推行清单制管理,全面落实党政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责任,加快推动行业领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由被动事后应对到主动事前防范、精准预防的转变。
第四阶段:巩固提升(2021年起)
各级党委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消防救援、科技、铁路监管等部门(单位)和各企业总结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针对制定和推行清单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清单内容,强化事故防控,固化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省安办要会同省委编办,进一步厘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责任明晰、规范管理,切实减少工作失误和推诿扯皮。各市(州)在完善本级党政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的同时,要推动本辖区内各级党政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清单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制定完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带头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
(二)科学制定清单,逐级落实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制定责任清单要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为依据,盯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风险、关键岗位,分类分层分级梳理,将清单细化到具体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头,建立全覆盖安全生产清单制体系。清单要简单、适用、有效,警惕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推行过程中出现新的形式主义,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要以清单为导向,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逐级落实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岗位、各人员的责任清单,使安全管理工作有跟踪、有约束、有落实、有结果,实现痕迹化、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三)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考核问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各级安委会要将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和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有力,安全生产效果明显的,在企业融资及政策支持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推动不力、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四)注重宣传工作,强化信息互通。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要通过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地方媒体等主动公开(除保密事项外),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机制。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于2020年8月20日前总结工作推进情况,12月20日前总结全年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