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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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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9 10:10:3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扎实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法规〔2020〕80号
发布日期 2020-02-28 生效日期 2020-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扎实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让市场主体有更大获得感。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对本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试点涉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知识产权、药监事项)共17项,在《通知》中,总局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总局要求和本市实际,对上述17个事项中的12个事项提出了逐项细化实施方案(见附件1—12)。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等5个事项,为总局事权,按照总局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上述17个事项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4项、优化审批服务11项。
 
  改革试点涉及地方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共3项。市市场监管局参照总局《通知》,对上述3个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13—14)。其中,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
 
  四、组织实施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刺激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市局有关处室加强指导,跟踪推进;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单位各部门共同促进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优化简化,不断释放市场活力。
 
     附件:
1.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4.广告发布登记
 
  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6.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7.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9.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3.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
 
  1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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