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要求,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要求。要根据《关于实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市监监〔2019〕26号)要求,对省级发证的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电线电缆、化肥等四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立即办理审批,并尽快发放、寄送生产许可证书。
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情况,对告知承诺获证企业的首次证后监督检查无法在作出许可决定的30日内开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完成。
二、做好相关危险化学品申证企业的告知承诺和专家文审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所需消毒用品原料的危险化学品,在疫情解除前实施告知承诺。在企业提供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承诺书、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后,即可作出审批决定,并尽快发放、寄送生产许可证书。同时,对获证企业开展以质量帮扶为主的证后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达到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条件,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全力保障供给。
对非消毒用品原料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申证企业,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可先改由专家对申证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专家文审工作流程按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技术审查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专家文审工作方案由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统一制定。实地核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充开展。
经实地核查或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获证企业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或者发现企业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可通过网上申请延续。暂不便办理延续申请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四、加强技术保障和帮扶。要结合当地“三服务”工作,加强政策措施宣传和引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服务工作实效。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支持各地组织协调专家,指导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家文审等相关技术性工作。为方便各地做好疫情期间服务工作,省局组建了技术帮扶咨询专家组,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 疫情期间技术帮扶咨询专家组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