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本市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0〕6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本市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0〕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5 05:06:3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14
核心提示: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2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国家药监局等召开的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本市建立并启动联合双打行动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协〔2020〕68号
发布日期 2020-02-24 生效日期 2020-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委网信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2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国家药监局等召开的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联合双打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本市建立并启动联合双打行动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陈学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俞旻骁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建明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刘  敏    市商务委副主任
 
    戴新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启洲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国忠    市农业农村委一级巡视员
 
    张怀琼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许  瑾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顾晓君    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副局长
 
    黄  虹    市药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李  清    上海海关缉私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联合双打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许瑾同志兼任,负责牵头协调联合双打行动具体工作。
 
    二、部门分工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对网上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以及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信息的监控;督促属地网络平台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账号予以协调处置;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相关领域联合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内非法活畜禽交易宰杀、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餐饮企业经营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查处哄抬价格、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以及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全市范围内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隔离工作,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好野生动物违规交易的检查发现、物种鉴定、罚没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和后续处置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负责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医疗器械。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执法。
 
    上海海关负责一线口岸涉嫌走私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假劣口罩的监管查缉。
 
    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病毒抑制药品和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物资犯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相关领域联合执法。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依照法定职责,承担联合双打行动工作任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