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8 15:04:3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87
核心提示: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安全、民生福祉和国家形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安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6-25 生效日期 2019-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林业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安全、民生福祉和国家形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安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执法打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全力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着力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保持高压态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一)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用。根据制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清单,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整治。各地要对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易发、多发地区,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区域,突出集贸、批发、农产品、花鸟、古玩市场等场所开展专项整治。
 
    (三)突出查处发布相关广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和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及时曝光重大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突出查处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网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开展网络交易平台、网站检查,强化对象牙、犀牛角、虎、穿山甲等制品和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发现能力,发挥线上线下联动优势。
 
    (五)突出检查餐饮服务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企业等食品经营场所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倡导餐桌文明,不买卖、不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向餐桌,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密切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海关、网信等部门的相关整治工作。要注重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在部门间、地区间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发挥整体优势,线上线下联动,强化对象牙、犀牛角、虎、穿山甲及其制品和以下违法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一)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依法维权,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及全区12315平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举报电话和行业协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要迅速予以查实,依法处理。要研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及时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调研指导。请各市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于今年7月5日前分别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林业局报送阶段性工作部署开展情况,11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典型案例、相关图片等,并附本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监管问题清单(详见附件2),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版。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林业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侯桂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 号,邮编:530028,电话(传真):0771-5832387;电子邮箱:363448424@qq.com。
 
    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韦顺霞,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邮编:530028,电话:0771-2266213、2805841(传真), 电子邮箱:wsx 788@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19年6月 24 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