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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京城管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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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2 11:11:05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3063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城市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务楼宇(包括办公楼、写字楼)及其使用单位、商场(含超市)和餐馆(含内部食堂)(以下简称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通告。
发布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城管发〔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城市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务楼宇(包括办公楼、写字楼)及其使用单位、商场(含超市)和餐馆(含内部食堂)(以下简称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商务楼宇的使用单位,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防控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指引的学习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三、强化内部人员管理。各单位要落实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抵京返京居家观察、隔离,以及健康监测登记、应急报告等有关要求,加强检查检测,确保上岗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四、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各单位要结合从业人员岗位特点配备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用品,并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五、科学清洁消毒。各单位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要求,对公共部位、公共接触物品、重点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工作记录和标识。
 
    六、保持室内通风。各单位要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正常,一般情况下应关闭回风,保证新风供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必须采用空调回风时,新回风比宜大于40%。每周进行关键部件的清洗、消毒或更换。
 
    七、正确处理垃圾。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倾倒、丢弃生活垃圾。
 
    八、管住商务楼宇入口。商务楼宇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有关经营者、管理者、使用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在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岗,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要求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者,要及时劝离,并告知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外来访客应当如实登记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加强商场保洁和顾客提示。公共卫生间、电梯、收银台、手推车、存包箱柜按钮等与顾客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要坚持每日消毒,并视情况增加消毒频次。在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岗,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要求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者,要及时劝离,并告知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十、加强餐馆和单位用餐管理。确保餐馆和单位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每日早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记录,督促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保持用餐环境整洁和空气流通。在入口处设立体温监测岗,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者,要及时劝离,并告知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采取有效分流措施避免人员密集,餐馆上座率宜控制在50%以下,单位食堂要安排错时就餐,就餐人员宜保持就餐间距。保证食品安全,食饮具要一人一用一消毒。配备标识清晰的垃圾收集专用设备,规范处理厨余垃圾。
 
    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主动避免人员聚集,自觉服从管理要求,主动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积极做好自我安全防护措施。发现相关单位未落实本通告有关要求的,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的督促检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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