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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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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2 11:10:10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违法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工商、质监、食药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各市(州)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违法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适用范围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非法制售防护用品,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以及影响疫情防控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广告违法等案件。
 
    二、 遵循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程序正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从重从快办理相关违法案件。
 
    三、 从重处罚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四、 从快办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二)简化告诫程序。对于适用告诫程序的案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进行告诫的,视为已经依法履行告诫程序。
 
    (三)压缩核查时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即时响应,原则上在24小时内予以核查。
 
    (四)简化立案流程。对于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可以当场立案、当场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确的,可以当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返回单位后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压缩审核时限。审核机构应当优先、快速审核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审核应当于送审当日或者次日内完成。经办案机构申请,审核机构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前介入。
 
    (六)简化集体讨论方式。对于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可采取视频、微信、电话等便捷方式讨论研究,留存相关记录。
 
    (七)优化听证程序。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第一时间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时间、地点,可以引导听证参加人选择网上视频、电话、提交证据材料等便捷听证方式参与听证,避免人群集聚。原则上于听证当日撰写听证报告。听证罚没数额标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八)灵活掌握送达方式。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等予以记录。
 
    五、相关要求
 
    (一)本着合法、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压缩案件办理期限,及时作出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系统内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疫情防控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
 
    (四)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违法案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意见自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自动停止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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