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1 16:58:1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92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出台《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于助力疫情防控,坚持法治理念,对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提出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准确理解和切实落实《意见》,可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出台《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于助力疫情防控,坚持法治理念,对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提出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准确理解和切实落实《意见》,可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意见》的实施时间为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意见》自动停止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三类:一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交易;二是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这里的“制假售假”主要是指制造、销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达不到应当具有的防护性能的劣质产品。三是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
 
    二、关于从重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发生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上述三种违法行为既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又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具有特殊的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由于直接影响疫情防控,《意见》要求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也影响疫情防控,但考虑到具体情形更为复杂多样,对其处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意见》规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无论哪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从快办理。为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更好地助力疫情防控,《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优先办理,同时加快工作节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办案效率。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意见》进一步规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简化执法和听证程序,压缩办案时限,提高应当进行听证案件的罚款数额下限,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简便迅捷的方式,具体举措由各地自行决定。”也就是说,《意见》授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对总局制定和公布的相关规章及文件可以调整实施,自行决定加快案件办理的具体举措。这里提请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反《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可以调整实施的规章主要是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三是地方政府及其司法部门对办案程序也有一些规定,需要做好与这些规定的衔接。
 
    四、关于加强协作和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案件,既需要内部有关内设机构加强协作,也需要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沟通与合作;既需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指导,也需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办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因此,《意见》对加强协作和加强指导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
 
    2020年2月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