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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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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0 06:37:32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5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的通知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管控相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0 生效日期 2020-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管控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将社会上各种形式的群体性聚餐监管作为落实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抓紧抓实,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担当,把最大程度阻止疫情蔓延放在首位,全力展开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工作。
 
    二、切实强化风险防控
 
    广大消费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各餐饮协会和相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群体性聚餐可能造成肺炎疫情扩散的危害性。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和个人组织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对于前期已经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尽快与订餐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立即取消聚餐活动或延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在疫情防控阶段不得承办包括节日宴席、生日宴席、升学宴席等任何形式的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各单位要将通知要求贯彻到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最大程度限制餐饮环节群体聚餐,严防疫情通过餐桌扩散。
 
    三、切实履行规范操作
 
    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以下规范操作:
 
    (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和加工活的禽畜类动物;
 
    (二)不得在门店及第三方餐饮平台上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每日晨检制度,按要求穿戴工服、发帽等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期间勤洗手,必须佩带口罩;一旦发现发热、咳嗽、腹泻、手外伤等症状,要立即调离工作工位,必要的隔离治疗并上报属地疾病控制部门;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保证操作区域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每天对用餐区域进行消毒操作,动物性原料、植物性原料、水产原料以及生品、半成品、成品要分开操作或贮存,避免交叉污染;
 
    (五)餐饮具和工用具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使用化学消毒的,要保证消毒流程和消毒液浓度配比正确;使用物理消毒的,要保证消毒设备作用时间和消毒温度达到要求。
 
    四、切实畅通举报渠道
 
    各单位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在辖区内开展传染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普法教育和宣传,提示广大消费者和餐饮经营单位不参加、不组织群体聚餐活动,降低疫情蔓延风险。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时期应急值守制度,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对举报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或者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要迅速核查,立即组织,依法查处。对于在餐饮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线索,要第一时间通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控制疫情蔓延。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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