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公告 (津市场监管广〔2020〕3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公告 (津市场监管广〔2020〕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3 02:06:49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9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公告,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工作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广〔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2-03 生效日期 2020-0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严禁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广告,确保正确的广告导向。
 
  二、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三、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未经审批或者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上述类别广告。
 
  五、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户外等各类媒体,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广告发布审查,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广大群众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88908890或12315电话予以举报,也可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月3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7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92) 其他法规 (51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