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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会公 告(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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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9 13:49:06  来源: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359
核心提示: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会公 告(第87号)
发布日期 2013-05-13 生效日期 2013-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1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2、将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
 
    三、《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七条。
 
    四、《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
 
    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个“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第三个“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五、《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六、《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六条。
 
    八、《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1、将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将第十一条中的“免收学费,可以收取杂费,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修改为“不收学费、杂费”。
 
    3、将第十八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九、《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专利条例》”。
 
    2、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
 
    十一、《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审计机关同意,”。
 
    十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1、将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2、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十五、《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六、《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1、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修改为“依法”,“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1、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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