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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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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7 01:42:22  来源: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360
核心提示: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和修改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发布单位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 2017-10-20 生效日期 2017-10-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2017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7年10月20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本溪市法律援助条例》
 
    2.《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1.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取消、停征收费政策和辽宁省公布的《全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编制《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在本级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信息。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税收项目、标准和范围、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征、缓征、免征。
 
    执收单位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征收的非税收入款项。
 
    3.删除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五)项。
 
    (二)《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软件园等创新园区,健全创新园区的研发、检测、孵化器、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等创新平台,使其发展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申请认定,可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2.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及学术规范,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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