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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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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0 09:29:54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66
核心提示: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4部规章。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发布日期 2020-01-09 生效日期 2020-0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4部规章:
 
    一、《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订,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次修订)。
 
    二、《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02年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三、《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四、《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规章 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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