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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鲁农法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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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8 13:26:26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0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法字〔2019〕16号
发布日期 2019-12-27 生效日期 2020-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1-2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27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除特殊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作业安全、渔船生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检查有明确规定的;
 
  (二)上级部署、转办交办、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立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
 
  第五条  省厅建立法规处(执法局)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法规处(执法局)牵头拟定省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相应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本领域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要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署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农业农村厅可以按程序调用市、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力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工作平台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省工作平台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依据《农业农村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在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基础上,制定本处室、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等,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法规处汇总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形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清单》。
 
  省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全省农业农村监管工作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部门《清单》,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八条  《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第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种子、农药、化肥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等)。
 
  省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对照《清单》,统筹梳理本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明确分类专项名录库建库标准,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分类指标、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指导建设本领域分类专项名录库。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清单》和建库标准,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省厅发放许可证的,以各领域发放许可证的数据库作为分类专项库。
 
  第十一条  省厅法规处(执法局)负责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对特定领域专业性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专家库。
 
  第三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二条  省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对照《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厅法规处(执法局)汇总,形成省厅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清单》的全部事项。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当在15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省级统一抽查和市、县级自行抽查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五条  各级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的,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四章  任务设置与摇号
 
  第十六条  各级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省工作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任务设置由制定该抽查工作计划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任务,由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设置。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省工作平台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十八条  摇号随机产生的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部门,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九条  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到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条  任务执行部门在省工作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单位根据该项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个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或部门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行行政执法检查。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依照省工作平台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由省厅相关处室(单位)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定制订。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验证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三)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第三十条  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
 
  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因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抽查通知书、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归档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四条  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三十七条  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三十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相关规定,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预算,并保障工作需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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