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提出具体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是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证照分离”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领会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和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
二、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严格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从12月1日起,不再办理资质认定事项。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可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在《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许可时限,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5个工作日要做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三、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从12月1日起,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涵盖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先行试点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具体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南宁、钦州、崇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所在辖区的自贸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和后续核查监督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自贸区范围内的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和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对于自贸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由当地行政审批局办理的市,由所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告知并指导当地行政审批局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许晓洁,0771—5360210;黄义,0771—5595371。电子邮箱:gxzjjrzrkc@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