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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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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2 08:38:1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27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外贸管理制度,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实行无纸化。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
发布日期 2019-12-31 生效日期 2019-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外贸管理制度,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实行无纸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出口上述货物的出口单位可自行选择无纸作业或者有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放手续,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选择有纸作业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并将出口许可证使用状态、清关情况等数据电文及时反馈商务部。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依据上述数据电文执行出口许可证核销、撤销和变更等操作,不再核验海关书面签注。
 
    三、无纸作业方式涉及的其他有关程序,按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和商办配函〔2015〕494号的规定执行。因管理需要或其他情形需验核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出口单位应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放手续。
 
    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后,出口单位凭出口许可证电子证照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放手续。有关事宜将另行公布。
 
    五、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六、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包括下列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商务部驻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南宁、南京、武汉、青岛、郑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七、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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