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和整合,制定了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科函〔2008〕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