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实行“在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受理(包括延续申请、变更申请)、现场核查、初审上报及资格管理等工作。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5月第3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将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中增加“安全生产”审核指标。具体要求是:申请企业每2.5万吨仓容(不足2.5万吨的按2.5万吨计算)应配备1台测氧仪、不少于2套空气呼吸器;仓房应有出仓作业安全绳系留装置,挡粮板符合规定要求;仓房门洞有操作平台或护拦。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