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公告 2014年第1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公告 2014年第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8 09:13:36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161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为,强化粮食行业安全发展理念,国家粮食局决定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公告 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4-01-15 生效日期 2014-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9-29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为,强化粮食行业安全发展理念,国家粮食局决定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实行“在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受理(包括延续申请、变更申请)、现场核查、初审上报及资格管理等工作。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5月第3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将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中增加“安全生产”审核指标。具体要求是:申请企业每2.5万吨仓容(不足2.5万吨的按2.5万吨计算)应配备1台测氧仪、不少于2套空气呼吸器;仓房应有出仓作业安全绳系留装置,挡粮板符合规定要求;仓房门洞有操作平台或护拦。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
 
    2014年1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