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加强质量工作考核,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9月22日
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加强质量工作考核,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质量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范围包括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至89分)、C级(60至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发布。市市场监管委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质量工作目标,结合我市质量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考核对象发布。
(二)自我评价。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形成被考核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委。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自评报告及对考核对象实地核查情况,并参考相关文件、记录、资料等,对考核对象年度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经审定后,由市市场监管委通报考核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收紧或暂停对该单位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送交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 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质量奖是我市在质量领域内的最高奖项,授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天津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或组织自行申报,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天津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为质量奖不超过5个、提名奖不超过5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拟定的天津质量奖有关文件和制度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定天津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开展天津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宣传、推广、培育等工作;
(二)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天津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负责组织修订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四)负责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从中遴选产生每次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组;
(五)负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监督;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第八条 天津质量奖的培育、推广和评审,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技术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本区县、本行业天津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宣传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津质量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天津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突出。
(四)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应取得有关证照。两年内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按照不同行业经营规模、质量管理、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诚信记录及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制订评审规则,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质量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保证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的科学性、一致性。
第十二条 申报天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审规则要求的,该奖项可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前,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第十五条 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将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该企业或组织补充完善。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接到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后,征求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天津质量奖获奖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监察机关依法对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天津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
第二十五条 参与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