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7月18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2011〕8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冀政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含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提名奖),作为省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
组织奖授予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质评委委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办公室设在省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省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省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省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诚信经营;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省质评办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省质评委审定。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公告。每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评办向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质评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省质评办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省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呈报审批。省质评办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材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呈报省质评委审批。
第十六条 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省质评办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及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个人名单及主要事迹,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省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阶段的评审得分结果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提请省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省质评委审议。省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省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省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省质评委审议通过的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质评办提请省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提名奖的由省质评委和省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和奖牌(奖杯)。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再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和奖牌(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省质评办制定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省质评委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