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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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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03:10:09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10〕91号
发布日期 2010-11-11 生效日期 2011-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3-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8〕21号)代替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省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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