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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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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15:12:58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吉政发〔2012〕27号),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13〕29号
发布日期 2013-07-19 生效日期 2013-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规〔202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9日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吉政发〔2012〕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质量奖,是指在吉林省内注册或经营的组织,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成熟度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水平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和行业质量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奖励。
 
    第三条 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收取费用、不增加参评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省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各类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市(州)质量管理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
 
    第六条 评委会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和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组成。评委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工作方针和评审标准,并对被推荐组织进行评审,拟定奖励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评审标准及细则;
 
    (二)负责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州)质量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组织;
 
    (三)负责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
 
    (四)负责相关组织人员和评审人员培训;
 
    (五)负责获奖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过专门培训,熟悉质量基础理论,掌握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
 
    (四)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从事技术、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在监察机关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并结合当年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制订,并报评委会审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为保证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及对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评审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制订评审细则。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或我国境内其他地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吉林省境内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建立现代质量管理机构,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和经营亏损,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品牌优势突出,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鲁班奖和服务品牌以及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组织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吉林省质量奖。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自愿申报吉林省质量奖,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对照相关标准撰写自评报告,经相关行业或市(州)质量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对申报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广泛征求申报组织的用户评价意见。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现场审查申报组织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执行,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现场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陈述答辩。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听取其陈述和答辩。
 
    第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提出拟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公示。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确定的拟获奖励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命名表彰。拟获奖组织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公务员局和省质监局上报省政府审批并予以表彰,对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金、奖牌。
 
    第七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对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表彰和奖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质量奖的奖金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金额度按照当年省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受各类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报吉林省质量奖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监督评价制度。被评审组织应如实填写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评价表,并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反馈。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组织名单,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经验。获奖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质量管理经验总结及宣传、交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专利申请及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应面向市场制定质量持续改进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开展全面质量创新活动,创造并发展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在产品介绍、宣传等方面使用“吉林省质量奖”的称号,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吉林省质量奖动态管理档案,获奖组织应于每年5月份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吉林省质量奖年报表》。
 
    第三十三条 已获吉林省质量奖称号的组织,不再重复参与吉林省质量奖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 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以及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等检查不合格或严重违法违纪的,撤销其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省政府撤销其吉林省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该组织5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吉林省质量奖。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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