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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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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03:07:05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赣府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4-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赣府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江西省井冈质量奖(以下简称井冈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省人民政府主办的江西省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井冈质量奖评审对象为我省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井冈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井冈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井冈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井冈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3个,井冈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5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井冈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井冈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八条  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井冈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设区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市申报井冈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报井冈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组织申报井冈质量奖。
 
    第十二条  申报井冈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为实施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并使所属的组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认同度较高,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在评审年度内,省领导小组向各市领导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发出申报井冈质量奖的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领导小组或省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井冈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议公示及批准发布等七个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资料评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三)问询答辩。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评审组问询并进行答辩。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组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在征求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省领导小组。
 
    (六)审议公示。省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批准发布。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由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联合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井冈质量奖的组织各奖励100万元,受表彰个人不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七条  井冈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获得井冈质量奖的组织10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获得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井冈质量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井冈质量奖或井冈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获奖标识或获奖称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禁止参与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井冈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标识、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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