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8〕2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8〕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01 11:59:1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03-01 生效日期 2018-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安徽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  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91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