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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