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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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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7 09:28:4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88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2-05 生效日期 2015-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局修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0〕16号)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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