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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喹乙醇使用监管的通知 (农办医〔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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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6 14:01:3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945
核心提示:为加强喹乙醇安全监管,有效打击违规使用喹乙醇行为,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5-20 生效日期 2009-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农办医〔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喹乙醇超范围滥用现象蔓延,已发生在水产养殖环节大面积死鱼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喹乙醇安全监管,有效打击违规使用喹乙醇行为,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喹乙醇
 
  喹乙醇为化学合成喹噁啉类广谱抗菌药物,具有蛋白同化作用,可提高饲料转化率与瘦肉率,促进动物生长。上世纪80年代,我部批准喹乙醇作为兽药使用,并核发喹乙醇和5%喹乙醇预混剂产品批准文号。
 
  鉴于该产品毒性随动物种属不同存在较大差异,特别对禽和鱼类,有中度至明显蓄积毒性和一定遗传毒性,对部分鱼类有明显致畸作用,因此,安全、合理使用喹乙醇至为关键。鉴此,我部批准的喹乙醇兽药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明确规定,喹乙醇作为抗菌促生长剂,仅限用于35公斤以下猪的促生长,以及防治仔猪黄痢、白痢,猪沙门氏菌感染,休药期35日;禁用于体重超过35公斤以上的猪和禽、鱼等其他种类动物。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喹乙醇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喹乙醇使用管理,遏制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喹乙醇的状况。
 
  二、各司其责,强化喹乙醇各环节监管
 
  (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喹乙醇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喹乙醇生产经营秩序。一是对喹乙醇原料药和喹乙醇预混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喹乙醇原料药/喹乙醇预混剂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对不符合GMP要求的,要监督企业整改,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未建立或不完整的,要限期建立完善。二是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喹乙醇原料药和喹乙醇预混剂购销情况,取缔非法兽药经营行为;清缴违禁药物、未经批准水产用兽药及假劣、过期失效水产用兽药。
 
  (二)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饲料生产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水产饲料生产企业违规添加喹乙醇行为。一是对生产水产饲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使用记录,核实饲料企业喹乙醇预混剂的使用情况;二是对同时生产猪饲料和水产饲料的生产企业,如在猪饲料中使用喹乙醇,应采用不同的生产线或在生产水产饲料前对生产线进行彻底清理,防止交叉污染;三是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为养殖户代加工饲料的监管,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将非水产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用于水产饲料。四是加强对违规使用喹乙醇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引导饲料生产企业、水产养殖企业(户)科学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大力推动健康养殖,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环节监管工作,规范水产养殖用药行为。一是加强对养殖生产者的宣传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使用含有喹乙醇饲料对养殖生产和安全食用可能造成的影响。二是加强对水产用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生产单位,按要求建立严格的饲料购买、使用记录,严禁购买和使用含有喹乙醇的水产饲料。三是加强对产地水产品药残监测,发现含有喹乙醇物质残留的水产品,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并要追踪溯源,立案查处。
 
  三、狠抓落实,确保喹乙醇监管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理使用喹乙醇,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其副作用和毒性将直接造成动物的群体性危害。各级畜牧兽医和渔业部门要充分理解喹乙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喹乙醇监管工作责任制,将监管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建立喹乙醇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而发生重大事件的,要依照特别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畜牧兽医和渔业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密切联系、相互支持、搞好衔接,消除监管盲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大执法检查和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及时处理,发现涉嫌喹乙醇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畜牧兽医和渔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兽药安全、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违禁兽药及药残危害,普及安全用药知识,科学合理用药。要采取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群众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农办医〔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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