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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医发〔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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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6 01:49:4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218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不断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0〕39号
发布日期 2010-09-17 生效日期 2010-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不断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
 
  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不断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提高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必要性
 
  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指通过天然屏障或人工措施,划定某一特定区域,该区域可以是某省的一部分或全部区域,或者是跨省的连片区域,或者是大型企业在统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建立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域,采取免疫、检疫、监测、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控制等综合措施,对一种或几种特定动物疫病进行持续控制和扑灭,最终实现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状态。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提出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主要有区域区划(Zoning)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划(Compartmentalisation)两种模式。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畜牧业发达国家先后制定区域化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了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近年来巴西、阿根廷、泰国等国家开展无疫区建设,有效控制和消灭了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其中,泰国通过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成功控制了禽流感疫情。
 
  (二)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促进畜产品贸易的有效措施。动物疫病是影响畜牧业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WTO/SPS委员会根据协议要求,制定了无疫区认可程序和规范,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在畜产品贸易中,各成员国应认可来自无疫区动物产品,即进口畜产品必须来自相关成员国无疫区,出口畜产品也必须满足无疫要求。
 
  (三)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有利于畜牧业结构调整,突出优势产区,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方式由散养向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转变,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保障区域内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畜牧业产业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转移就业渠道,不断改善农民生活,繁荣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和谐。
 
  (四)无疫区示范区建设成功实践,为全面推进区域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2001年,我国选择自然条件好、相对封闭、易于监管的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四川盆地、松辽平原和海南岛五片区域,针对口蹄疫、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无疫区示范区建设。其中,海南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已通过农业部评估认可。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在全国范围得到普遍认可,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坚持“24字”防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提升动物卫生防控能力和水平,使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协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国际贸易,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结合当地畜牧业特点、动物防疫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国家区域化管理相关规划、标准、原则和要求,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阶段、分区域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2.完善措施,依法实施。各地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基础上,强化区域化管理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制定区域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区域范围、区划类型、疫病种类和保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区域化管理,开展无疫区建设。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将畜牧业主产区、养殖密集区和大型畜牧业龙头企业纳入区域化管理范围,选择相应的区域化管理模式,选择一种或几种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无疫区建设。按照“建设一片,净化一片,巩固一片,扩大一片”的原则,将毗邻无疫区逐步整合,增加病种,扩大范围,求得实效。
 
  4.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工商、商务、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无疫区建设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对条件成熟的无疫区,及时申请国家评估,适时推动国际认可。
 
  (三)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五年时间,科学制定并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分类型、分阶段、分病种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进行区域控制和净化,基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动物疫病区划管理与评估机制,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一是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区开展区域化管理,重点对现有无疫区示范区和各省无疫区组织国家评估验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二是通过国家评估认可的无疫区,推进OIE等国际组织评估认可。
 
  从2015年开始,用五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长效机制,有序推进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一是继续推广无疫区示范区和各省无疫区建设经验,适时整合毗邻同类型无疫区,优先考虑扩大示范区至全省范围,逐步建立跨省区连片无疫区,最终实现整个国家特定动物疫病无疫。二是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基础上,逐步将大型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等纳入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范围,从源头净化畜禽疫病,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与建设要求
 
  (一)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各地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等要求,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开展无疫区建设。一是动物疫病状况清楚。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区域内畜牧业养殖、区域地理和社会经济情况,以及特定动物疫病状况及其发生风险清晰。二是具有一定的畜牧业基础。动物疫病区划建设区域,畜牧业较发达、产业布局合理、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高。三是有较好的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较好,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较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四是具有一定自然屏障或者可监控措施。区域周围具备海洋、沙漠、河流、山脉等自然屏障基础,或考虑结合行政区划,具有设置和维护缓冲区或监测区等监管措施。
 
  (二)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
 
  根据当地防控工作实际,科学选择控制动物疫病种类。优先选择当地影响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及畜牧业贸易的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不宜过多,按照“成熟一个评估验收一个,逐步增加控制疫病种类”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评估验收,逐步增加动物疫病种类。现阶段重点对口蹄疫、猪瘟、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以及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实现区域化管理。
 
  (三)区域化管理的模式及要求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屏障、区域和资源优势、畜牧产业布局,选择适合当地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一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模式。区域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区域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足以阻止疫病传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对缺少有效屏障的区域,应建立足够面积的缓冲区和(或)监测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满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需要。区域可以是一个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二是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模式。可选择大型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示范区建设。相关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生产单位应具有共同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并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其组成应包括种畜禽场、商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无害化处理场等。有关生产单位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繁育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官方有效监管。
 
  根据采取的不同免疫措施,无疫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免疫无疫区。各省根据当地与毗邻地区动物疫病流行状况、贸易需求实施免疫政策的区域化管理。二是非免疫无疫区。对区域内易感动物不实施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具体分为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无疫区和非免疫无疫区,以及无特定动物疫病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四、无疫区的建设与评估
 
  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无疫区建设评估工作。一是制定区域化管理规划。各地应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等基本情况,以及区域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编制区域化管理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明确区域化管理实施步骤、动物疫病种类、区域模式和类型,相关保障措施等。二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区域内各级实验室,加强实验室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在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检查站和畜产品指定通道,缓冲区设置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强化省、市、县、乡疫情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和信息管理设备建设;完善重大疫情应急反应体系,做好应急物资、技术、资金和人力储备。大力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地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选择1-2个提出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申请的企业,指导开展建设试点。三是切实做好评估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无疫区建设前的申报与建成后的评估验收。建设前,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充分调查相关区域的自然条件、畜牧业养殖水平、动物疫病状况、贸易需求和经济能力,对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向农业部提出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无疫区建设。各省已经开展区域化管理的,应尽快将建设情况报农业部备案。建成后,无疫区所在省份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评估验收制度和程序开展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申请国家评估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经农业部评估验收合格的,纳入国家无疫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实施条例制定,进一步明确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主体、区划类型、财政和技术等保障措施、市场准入机制、评估认可机制等。
 
  (二)加强组织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发改、财政、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区域化管理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协调建设无疫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政策扶持。加强无疫区建设投入,制定生物安全隔离区企业在税收等方面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出台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的支持政策,在制定政策安排经费时,向无疫区建设倾斜。
 
  (四)加强队伍保障。建立健全各级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兽医队伍培训,建立适应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
 
  (五)加强流通控制。各无疫区应按照无疫区建设要求,严格控制无疫区外的易感动物引入,建立健全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机制和指定通道制度。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逐步与世界接轨,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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