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去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培训会和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做好部省工作对接,讨论确定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现将《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部省肥料登记工作衔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肥料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877),有机肥料类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为水稻育苗调理剂(NY 526)。
对已经登记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统一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信息报送时在备注栏标明“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或“配方肥料”。
二、严格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生产企业考核表按照统一规范要求执行。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田间试验报告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肥料登记标签样式包括以下内容:产品通用名称、产品商品名称(若有)、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标注位置、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适用范围(区域和作物)、限用(禁用)范围(若有)。
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时原则上仅提交一套资料。登记申请书、续展登记申请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编号由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编制。
三、组织生产企业考核
肥料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均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四、审核登记肥料的安全性
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包括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由省级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可,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后,方可组织相关安全性田间试验。
五、规范登记证格式和内容
登记证编号要求:正式登记证:×农肥()准字××××号;临时登记证:×农肥()临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发证年号(四位数字),××××为登记证序号(四位数字),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登记证主要技术指标(加粗字体部份视实际情况标注):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含氯,含硝态氮,枸溶性磷。掺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单一微量元素含量≥×%,含氯,枸溶性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P2O5+K2O≥×%,配合式,有机质≥×%,含氯。有机肥料:N+P2O5+K2O≥×%,有机质≥×%。水稻苗床调理剂:N≥×%,P2O5≥×%,K2O≥×%,Zn≥×%,游离酸≥×%(Ⅱ型标注)。
技术指标数值表述中总养分取整数,其他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登记证有效期到月。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区域和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禁用)范围。其他类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标注适用范围或限用(禁用)范围。
六、简化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
申请登记证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备案不收取费用。
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仅备案一次。备案机关在备案申请书上编号、盖章。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备案单位。备案表中备案编号为:×农肥()备字××××号。×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备案年号,××××为四位数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七、发布肥料登记信息
肥料登记信息应及时发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同时,我部将汇总发布省级肥料登记信息。省级肥料登记信息按月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报送方式分为文件报送和网上报送。文件报送应以农业(农牧)厅(委、局)函的形式报送;网上报送请登陆www.fertilizer.org.cn或www.fernet.cn网站报送。报送时间一般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首次报送时,应报送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之后每月只需报送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在附表中分别列出;如本月无变更和删除,仍需零报送。每年1月除报送上年12月新增、变更和失效删除的肥料登记信息外,还需要报送截至上年底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信息。
“登记种类”为固定选项,目前种类有: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床土调酸剂类;“产品通用名称”也为固定选项,目前名称有: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育苗调理剂。
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或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产品,在上报信息时应先“删除”原登记证信息,再“新增”新登记证信息。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半年内,在备注栏中载明原登记证号,半年后予以清除。产品登记信息应该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编制上报。
八、做好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清理工作
省级超范围登记产品分为三类:一是属于省级登记管理或免于肥料登记的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但有的指标不符合要求。通过生产工艺设备改造、增加原料投入等措施,使产品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再进行登记,或给予免于登记管理。二是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主要包括水溶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等产品,其技术指标基本符合要求。这些企业在完善原料工艺和质量检验要求条件后,可以纳入农业部登记管理。三是其他产品,这些产品类型复杂,名称各异,有的具有地方特色,有的超出肥料登记管理范畴。从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上,从施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上,以及从肥料种类设置的必要性上,尚需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经过清理,对属于农业部登记的产品,每年4月底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样品,农业部受理机构集中受理和检验。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对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要求的田间试验报告进行整理和汇编,分别由主管肥料登记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农业部对试验报告时效性不做审核要求,其它登记资料和样品检验同农业部登记要求。对于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对属于第三类“其他产品”的,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集中上报登记资料和推荐登记的说明。经审理后,提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其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产品通用名称。评审认可后,集中进行登记样品检验。审理评审未被认可的产品,不再受理,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做好后续工作。
超范围登记产品在获得农业部登记证后,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收回原登记证,删除相关上报信息,并予以公告;生产企业应在农业部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
九、对超范围登记产品实行过渡期管理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进行清理后,现有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按照本意见执行。如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原有登记证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重新编印、颁发肥料登记证。
涉及产品包装袋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登记证编号等)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涉及登记证编号变更的,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上报新登记证号和原登记证号。6个月后只保留新登记证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一品一证”登记的登记证仍然有效。省级肥料登记机关在上报信息时,应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内容填写(在一个登记证号下填写,不要分拆填写导致出现重复的登记证号)。登记证到期后,按“一品一证”重新登记、编印和颁发登记证。生产企业应在新登记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更换包装袋。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协商,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争取提前完成登记证的换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