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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完善我省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1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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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2 08:38:12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71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 明确动物检疫出证有关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19〕77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晋农办卫监发〔2019〕152号)文件要求,现就完善我省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19〕285号
发布日期 2019-12-03 生效日期 2019-1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动物检疫专用章样式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 明确动物检疫出证有关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19〕77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晋农办卫监发〔2019〕152号)文件要求,现就完善我省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物检疫专用章使用和申领期限
 
  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动物检疫专用章,用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原有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卫生)检疫专用章最迟使用至2020年3月1日。
 
  请各市在2019年12月26日前,将用章单位名称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份,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开展动物检疫专用章登记发放工作。
 
  二、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标识使用期限
 
  由于农业农村部组建后不再保留农业部,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标识监制章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章”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章”。加盖原监制章的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标识可以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完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要求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检疫的种猪或仔猪,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用途”项目分别填写“种猪”或“仔猪”。
 
  四、工作要求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规范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样式和时间要求使用新的动物检疫专用章、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标识。
 
  联 系 人:程  隆
 
  联系电话:0351-8395335
 
  邮    箱:sxdwws@163.com
 
     附件:动物检疫专用章样式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动物检疫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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