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农办医函〔2011〕2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农办医函〔201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1 03:49:0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895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1〕20号
发布日期 2011-07-08 生效日期 2011-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问题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相关场所的选址距离要求。按照法不溯及继往的原则,对2010年5月1日前已兴建的相关场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有自然屏障(如河流、山丘)、人工屏障(如绿化带隔离、物理隔离)隔离的场所,适当放宽选址距离要求。对2010年5月1日后兴建的相关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服务指导,妥善处理已建相关场所选址距离问题,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关于饲养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问题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由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不一,各地需要审查发(换)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差别较大。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请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需要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范围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动物防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