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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工作管理权限的复函 (农办牧函[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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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1 03:21:3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744
核心提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73号)的规定,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因此,该行政审批不宜下放由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函[2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你局《关于对我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现问题的请示》(赣牧函[2011]3号)收悉。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73号)的规定,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因此,该行政审批不宜下放由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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