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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停药期有关表述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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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0 01:36:4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42
核心提示:《关于产蛋鸡禁用兽药能否在产蛋鸡育雏期使用的请示》的回复。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5〕22号
发布日期 2015-04-27 生效日期 2015-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关于产蛋鸡禁用兽药能否在产蛋鸡育雏期使用的请示》(黔南农呈〔2014〕4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兽药质量标准,针对部分兽药产品停药期存在“产蛋鸡禁用”和“产蛋期禁用”两种表述,二者含义相同,均表示蛋鸡在产蛋期间禁止使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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