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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水产品原料处理工等30项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发证活动的通知 (农办人〔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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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15:49:4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发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人〔2016〕63号
发布日期 2016-12-26 生效日期 2016-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国务院取消的涉农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发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水产品原料处理工、乳品加工工等30项职业资格(目录见附件)考试鉴定活动并停止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已经取消的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国家职业目录清单公布之后,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三、进一步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配合人社部门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并做好衔接,确保相关职业人才队伍稳定。
 
     附件:国务院取消的涉农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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