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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公告〔2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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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15:50:35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685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15〕64号
发布日期 2015-12-18 生效日期 2015-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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